
9月份《宪法》学习材料——贾瑞华
作者:陈乘风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12 15:13 浏览次数:1082党建工作讲座发言稿
9月10日是我国第三十四个教师节,习近平代表党中央,向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致以节日的热烈祝贺和诚挚问候。他强调,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承载着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全党全社会要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努力提高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让广大教师享有应有的社会声望,在教书育人岗位上为党和人民事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一:有关中国共产党的一些小知识
地位和性质: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的先锋队,是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党的最高领导人职务称呼
党的指导思想的确立,继承和发展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党的中央委员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定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二、宪法
1.概念: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是特定社会经济和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的原则和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2.世界各国的早期宪法
世界上最早的宪法是英国的。1689年通过《》,确立了英国君主政体和议会。美国1787年9月通过的《》确立了美利坚合众国的联邦制度和以为核心的。1898年,中国时,以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日本式的君主立宪。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专用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最根本的活动准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
(2)宪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第一,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国家标志等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
第二,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普通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和依据,其内容不能与宪法相违背、相抵触。否则,将被视为违宪而不能得到适用。
第三,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带通法律更为严格。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教通过,这充分说明了宪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3)宪法修改的方式 部分、全部、无形
(4)82版宪法历次修改
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1988年4月12日,第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国家对私营经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转让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这是中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9处修改,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等写入了宪法;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修正案内容还涉及政协制度、县市级任期等。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6处修改,把的指导思想地位、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和分配制度以及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修改。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政治文明和协调发展的内容,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的规定,增加的规定,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作出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规定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增加对国歌的规定等。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第三十二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第三十六条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第三十七条 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十九条 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这一款相应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四十条 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五条 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贾瑞华















